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王政昌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两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计8000万元,一次4000万元既遂、一次4000万元未遂,诈骗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另外被告人王政昌抽逃出资,还构成抽逃出资罪。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   
该案案情极其复杂,案外因素众多,社会关注度高。我所王常德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政昌的辩护人,顶着重重压力,反复研读卷宗,以事实为根据,有理有据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。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该案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政昌无罪。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就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,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抗诉、维持原判决。现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 |